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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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
员救助供养标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1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区城市低保月标准由607元调整为635元;**市城市低保月标准由525元调整为550元;**县、**县城市低保月标准由462元调整为485元。
(二)城区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161元调整为4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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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村低保年标准由4042元调整为4315元;**县、**县农村低保年标准由3978元调整为4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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