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石政发〔2008〕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贫困居民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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