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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筹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筹资活动的内部控制,控制筹资风险,降低筹资成本,防止筹资过程中的差错与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筹资是指本公司通过借款、发行公司债券和股票三种方式取得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筹措资金应比较各种资金筹措方式的优劣和筹资成本的大小,要讲求最佳资本结构,确定所需资金如何筹措。

第四条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不相容职务应当分离,其中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四)筹资业务的决策、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五条重大筹资活动必须由独立于审批人之外的人员审核并提出意见,必要时可聘请外部顾问。

第六条公司筹资业务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节分工及授权

第七条筹资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岗位职责:

(一)财务总监

1.组织实施公司融资策略,组织融资协议的谈判,参与公司信贷评级及授信管理工作

2.负责公司债务的管理工作,对公司债务的总量、结构进行分析,根据公司发展要求,研究制订债务优化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13.结合资金预算,提出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平衡融资规模,对融资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逐笔审批和监控

4、负责安排公司贷款、借款及还本付息工作

(二)董事会办公室

1、负责协助财务总监拟定发行债券或股票的筹资方案,对重大筹资方案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2、对在证券市场上所筹措资金使用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

(三)出纳,负责根据批准的利息、股息计算单支付利息、股息等

(四)会计,根据银行进账单、借款合同、利息或股利计算单等填制记账凭证

第八条本公司的筹资额度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含10%)以上的长期借款或净资产的20%(含20%)以上的短期借款由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待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含20%)以的长期借款或净资产的20%(含20%)以上的短期借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实施;不超过200万元的借款可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批准。债券或股票的回购必须获得董事会的授权和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条与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与发行公司债券、股票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办理。

第三节筹资业务流程控制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根据企业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资本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制定借款计划,经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对有价证券筹资由公司财务部与董事会办公室协同制定筹资方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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