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员各项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
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
3.各基层调解组织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报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
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2.发生纠纷的情况。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3.纠纷的调解过程。包括调解纠纷的时间、地点、方式、次数、主持调解人员和参加调解人员的姓名,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做了哪些工作,收集了哪些证据,以及调解人早对纠纷的看法和处理意见等。
4.调解结果。调解结果包括调解成立和不成立两种情况。不论哪种情况,均应进行记载。调解成立的,主要记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和调解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解不成立的,也应该记载不成立的主要原因。
5.对不属于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或调解不成功的纠纷应注明移交的有关部门和移交的承办人。
矛盾纠纷移交、督办制度
1.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对受理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分类,分流交办;
2.对应分流移交的矛盾纠纷,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填写交办单,当事人持交办单到指定单位处理;
3.对于重大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在分流交办的基础上做好协调协助,共同处理。
4.人民调解委员办公室对分流案件的调处情况随时进行督查督办,确保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得到依法、及时处理
矛盾纠纷调处回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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