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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管理办法

济南市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程序,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立项手续的建设项目,属于国家、省级立项的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工作的统一组织和监督管理。

市发改委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的运行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坚持“一门受理、抄送相关、限时办结、联合审批、全程监督”的原则,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备案制项目办理程序第五条对市级权限内不使用政府资金且不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六条申请人应持《总受理窗口编号通知单》和申报材料,向市发改委窗口提出申请。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见《备案制项目立项办事指南》,也可以登录www.xiexiebang.com进行查询、下载。

第七条市发改委窗口接到申报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录入相关信息,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应当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报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个别错字、材料顺序颠倒等),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九条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发改委窗口提交补正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申请人要求再行受理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市发改委在审查、审批过程中,确定需要申请人进行整改的,应当出具《整改意见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整改的全部内容。《整改意见通知书》必须在“一号通”管理系统中打印,由窗口工作人员交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按照《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发改委窗口提交整改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收到整改材料后,继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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