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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建设项目立项联合审批管理办法

济南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管理服务水平,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的重要支撑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二)列入国家重点和省重点项目库的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三条市级重点项目实行“储备库—预备库—建设库”三库联建管理。对已签约或初步落实的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储备库项目经评审合格后纳入预备库管理,预备库项目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后,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库管理。

第四条市发改委作为全市重点项目的总牵头单位,负责重点项目全过程综合管理,承担重点项目计划编制、日常管理、调度推进、协调服务、稽察考核等工作。具体工作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五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各市级投融资平台作为重点项目推进责任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推进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所属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的相关问题。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确定

第六条申报市级重点项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打造四个中心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制造业、服务业等项目应当在1亿元以上,科技创新、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以及重大结构调整升级项目可放宽至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一般在4500万元/公顷以上;产出强度在900万元工业增加值/公顷以上;税收回报强度在225万元/公顷以上。

(二)建设现代泉城项目

1.农林水利、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2.道路、桥梁、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在2亿元以上;

3.安置区建设、公租房建设、旧村改造等棚改旧改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

4.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市重点项目按照如下程序申报:

(一)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市有关部门、各市级投融资平台按照重点项目的标准和要求,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市发改委提出拟列入下一年度市级重点项目的书面申请

(二)申报市级重点项目应提报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等),并提供已取得的相关前期手续

(三)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审核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经评审形成年度市级重点项目安排建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第三章项目推进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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