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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建设项目落地速度,为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和制度保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第三条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部门:发改局、经商局、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服务部门:供热公司、供气公司、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等部门。

第四条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就是项目从受理申请立项到项目竣工验收的审批事项,按关联性和并联审批的可能性,整合优化为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审批、竣工验收审批四个阶段,按照“一窗受理、提前介入、分段实施、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流程和会议联审、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的方式进行审批。

第五条

联合审批方式

(一)会议联审。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过程中,县政务服务中心和牵头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联合审批会议,依据审批部门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执行。无故缺席或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默认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联合踏勘。建设项目在选址确定后,国土、环保、人防、地震、气象、消防、文物等均需要实地勘察时,县政务服务中心应组织联合现场踏勘,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第六条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自行准备材料、中介机构各类评估报告时间、县级以上部门审批时间、以及专家评审、招标拍卖、考试、考核、听证、检测、检疫、检定时间)。

第二章

审批环节

第七条项目立项阶段。牵头负责部门。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为发改局,技术改造建设项目为经商局。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主要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土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节能评估审查、取水批复、项目立项文件及根据法律、法规和项目性质需要联审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规划设计阶段。牵头负责部门为规划局,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主要办理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联合审查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和项目性质需要联审的国家安全、水务、文物、人防、地震、气象等部门意见审核。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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