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
启东市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建设项目落地速度,为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支撑和制度保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级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第三条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部门: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消防、人防、气象、水务等部门;服务部门:供热公司、供气公司、供电公司、供水公司等部门。
第四条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就是项目从受理申请立项到项目竣工验收的审批事项,按关联性和并联审批的可能性,整合优化为项目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审批、施工许可审批、竣工验收审批四个阶段,按照“一窗受理、提前介入、分段实施、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流程和联审会议、联合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的方式进行审批。
第五条
联合审批方式
(一)联审会议。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过程中,市行政服务中心和牵头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联合审批会议,依据审批部门意见,形成会议纪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执行。无故缺席或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默认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联合踏勘。建设项目在选址确定后,国土、环保、人防、地震、气象、消防、文物等均需要实地勘察时,市行政服务中心应组织联合现场踏勘,以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
(三)联合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市住建局、环保局、气象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提供相应的一次性集中验收服务(环保、民防等涉及省、南通市管理权限的验收项目由省、南通另定时间实行验收)。
第六条
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自行准备材料、中介机构各类评估报告时间、县级以上部门审批时间、以及专家评审、招标拍卖、考试、考核、听证、检测、检疫、检定时间)。
第二章
审批环节
第七条
项目立项阶段。牵头负责部门为发改委。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主要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土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节能评估审查、取水批复、项目立项文件及根据法律、法规和项目性质需要联审的其它事项。第八条
(未完,全文共2724字,当前显示8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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