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石县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办法
晋发改办室发[2010]52号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规范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发挥,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固定资产项目管理流程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是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审批是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的一个环节,批准的初步设计是安排投资计划、编制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审批而未审批初步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设计依据和阶段
第四条设计文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等,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编制。
第五条初步设计编制须依据满足设计深度要求的基础资料进行,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测量、资源勘察及相关设计依据。第六条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设计。对于技术复杂的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投资较少、项目简单的项目可用施工图设计代替初步设计。
第七条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的,原则上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八条设计文件编制必须由持有勘察设计证书且具备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需要招标的勘察设计应当依据核准的招标方案通过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深度,根据项目不同性质,按照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行业编制规定执行。同时满足以下要求:指导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投标,主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征地与拆迁,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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