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变电工程启动验收组织的通知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110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
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的通知
(83)水电基字第4号
各电管(电力)局、华东、西北电力建设局、电力规划设计院、各直属电力设计院、超高压输变电公司。
《35kv及以上送变电基本建设工程启动验收规程》自1962年颁发以来,对提高送变电工程质量和执行投产标准起了积极作用。最近,我部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将其适用范围改为11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现予正式颁发,请遵照执行。1983年1月
第一条凡110kv及以上的送变电工程,包括已运行线路的升压,不管资金来源如何,在投入生产运行之前,必须按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启动验收。110kv以下送变电工程的启动验
收可参照执行,或由电管(电力)局拟订补充办法。
第二条启动验收的目的和要求
启动验收的目的是以设计文件、规程规范、制造厂技术资料为依据,对竣工的基本建设工程和生产准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以保证工程质量合格、运行安全可靠和经济合理。并通过启动验收,总结经验,改进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验收过程中发现设计、施工及设备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分别加以解决,或由验收委员会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完成。
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后,建设单位应主动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整理资料,为验收委员会的工作做好准备。
通过启动验收和试运行,使运行人员熟悉操作,摸清设备特性,检查原订运行规程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必要时进行修订。
试运工作完成以前,全部工程和整套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试运完成后即交由生产单位负责。
第三条启动验收工作的组织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的验收,一般由省、市、自治区电力局主持,不宜再行下放。跨省(市、区)工程由大区电管局主持。跨大区工程由部指定一个大区电管局主持,特别重要工程或引进项目由部或报请国家主持验收。
主持验收单位,邀请地方领导参加,组织验收委员会,委员会由生产建设单位和施工(包括调试)单位的负责人和总工程师,设计单位、调度部门、建设银行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必要时请制造厂代表参加。
验收委员会下设试运指挥组和验收工作组,一般前者由施工单位、后者由生产单位担任组长。
验收委员会应在工程竣工前一个月组成,并于带负荷试运完成移交生产,签订验收鉴定书后结束工作。
第四条变电站启动试运行的准备工作
验收委员会的试运指挥组应组织调度、运行、安装以及调试人员,参照规程规范的要求以及同类型工程的经验提出启动试运方案,经验收委员会批准后,按照批准方案进行启动试运行。
启动试运行前,验收委员会应听取施工、调试和生产单位负责人汇报,认真检查启动试
运准备工作情况。
第五条变电站的启动试运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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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