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仲康
引言
法制现代化代表着人类弃旧图新的意志和愿望,是指人类社会伴随着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而相应地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制转化的历史过程,是人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型的价值规范体系的变革过程。
法制现代化包涵三层意思。第一,法制现代化是一种内制改革的需求,指法律制度能够对社会内部的各种关系给予广泛的、有效的法律调节,实现法律制度本身的体系配套与内容完善。第二,法制现代化反馈着现代文明的所有成果和优秀品质,体现着受外力促进后的创新精神,强调剔除愚昧落后甚至野蛮的因素。第三,法制现代化要求人们拥有深邃的、对法律适应时代需求而进化的理解和认同,代表着人类前进过程中弃旧图新的意志和愿望,是一种最高境界的价值追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法治社会建设的高度重视,使得法治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而要实现法治社会就必须要经历一个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但是,目前我国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制现代化仍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因此,明确我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研究目前中国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现代化进程中各种问题的成因,探讨推进法制现代化的途径,对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有着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法制现代化相关概念解析1.法制的内涵
对法制的内涵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一是广义的理解,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与制度,其中法律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制度包括依法建立起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二是从狭义上说,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管理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包括法律制度与法律秩序。
在我国,一般认为法制是一切法律现象的综合体系,通常包括制定法律、执行法律与遵守法律三个方面。
(三)法制现代化概念
法制现代化作为法律发展理论的一个重要范畴,其研究的重点在于考察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制体系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的一般规律,其研究既要反映现代化这种社会发展现象所具有的一般规律性,又要体现法制现代化自身的特殊规律性。
1、法制现代化的涵义
法制现代化是一个发展的、系统的、比较的概念,又是一个多层面的包容性概念。从不同的方面来看,主要有以下涵义:
(1)是法制形式现代化与法制价值现代化的统一。
从法制体系的构成情况来看,无论法律现象是如何的纷繁复杂,但法制体系所包容的内容不外乎两个大的方面,其一是法律的形式方面;其二是法律的价值方面。既然法制现代化是表示法制体系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那么,法制现代化也就包含了法制体系的形式转型和法制体系的价值转型,是法制形式现代化和法制价值现代化的统一。
法制体系的形式转型首先表现为法制体系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从社会政治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上层建筑体系;其次,从法制体系的内部结构来看,法制形式现代化是指法制体系内部实现结构性分化,体系的架构趋于科学合理,组成成份更加丰富完善,比较充分地反映和满足整个现代社会生活对法律的全方位要求。
法制体系的价值转型则是指法制的传统价值观被冲破,反映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价值观念的现代法制价值观念体系得以确立。
法制价值现代化是实现法制形式现代化的理念支持,规定了形式现代化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模式,有力地推动和支持了法制体系的形式转换;法制的形式现代化反映了价值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同时形式现代化反过来促进价值现代化的深化。
(2)是相对独立性与对社会现代化整体依存性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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