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制现代化
论法制现代化与市民社会
摘要。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传统法与现代法纠结在一起,不利因素和与有利因素相互消长。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发达。法制现代化的结果状态是法治。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表现在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利益多元化、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充分发展、人的自由的实现和个性解放等方面。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转型法治;市民社会
一、法制现代化的转型
中国社会正在进行一场全面而深刻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方式、意识形态、道德等等所有方面都会产生历史性的变革。这些变革表现在法律制度上既是一场从传统向现代的法制转型;转型的内容包含了以下方面:
(1)从传统的专制、人治到现代的民主法治;(2)从传统的义务本位到现代社会的权利本位;(3)从传统的宗法伦理法到现代理性法;(4)从传统的诸法合体到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5)从传统的司法擅断主义到现代的司法程序化。可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转型,完全是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制革命。这场法制革命的动力,既有国内本土因素推动,也离不开法律国际化趋势的促成。
法制现代化是整个社会全面实现现代化改革大系统的子系统。因此,法制现代化的本土动力来自我国社会现代化的系列改革;现代市场经济、商品社会和民主制度的建设以及人们日益增长的充分体现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独立自主、等价交换的理念,迫切要求国家建立一种对个人主体权利尊重、人人平等、相互尊重、充满自由的法律体制和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各国在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互交流与合作中,法制变革也呈现出一种国际化趋势,即所谓法律发展的国际化;它主要是指在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交流过程中,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蕴涵着世界法律文明进步大道上的共同的基本法律准则,这使得各国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彼此接近乃至融合,进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法律发展趋势。当代世界法制国际化进程是一种客观大趋势,国家需要成为国际事务的重要参与者,就必须使国内法顺应国际社会的法律合作、融合乃至局部统一的趋势,这是法制现代化的外部动力。
必须强调的是,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国际化趋势不意味着对法律本土化或民族化的消弥。现代化更多的是本国传统与现代文化类型的冲突与变异,具有价值选择与重构的意味。中国传统儒家法是一种"身份法",个人的权利义务首先来源于"身份",身份决定着一个人的地位和尊严,脱离了身份关系的人在精神上难以生存;长久如此如此必然造就人的身份意识发达而权利、法律意识弱化。所以,法制现代化的关键因素不仅在于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培养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发达。法制观念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要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权利的现代法律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二、法制现代化的结果状态是法治
法治是指法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是国家以主体身份用法来治理和统治社会和人民。现代法治的基本特点是: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国家权力受到制约;公民平等的享有人权、自由和民主;社会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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