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镇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现状
关于规范管理**镇镇区
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及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切实解决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镇区环境“脏、乱、差”问题,进一步加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交通秩序的管理,营造市容整洁、秩序井然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宜业的文明城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安徽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经营秩序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镇道路以及其它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暂扣其物品及经营器具。
(二)暂定临街门面和摊点的经营者,不得下路牙石经营,不得占用城镇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加工承揽或者冲洗、维修车辆。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临街门面和摊点严禁撑杆搭建,占道堆放材料。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或清除,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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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