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支持配合监事会
【发布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发布文号】
国资厅发法规[2006]2号【发布日期】
2006-01-14【生效日期】
2006-01-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在中央企业开展评选优秀总法律顾问、优秀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活动的通知
(国资厅发法规[2006]2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促进中央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激励企业法律顾问更好地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委决定在中央企业开展评选10名优秀总法律顾问、10名优秀企业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双十优”)和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评选活动的评选范围为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其中优秀总法律顾问的评选范围为经我委备案的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在中央企业备案的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双十优”候选人,每家中央企业推荐1名。企业法律事务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各中央企业按系统内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总数的1%推荐,法律事务工作人员总数少于100名的,每家中央企业推荐1名候选人。
二、评选条件
(一)优秀总法律顾问的评选条件。
1.自觉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清正廉洁,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起到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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