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皖国资
评价【2011】
120号)
字体大小:[大][中][小]2011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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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撰
稿人: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11〕120号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1年第十八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七月七日
安徽省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境外企业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我国境外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出资设立的独资及控股企业比照境外企业管理。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在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的监督管理。第三条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推动对外拓展。按照市场导向和企业自主决策原则,鼓励省属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
(二)维护资产安全。督促和推动省属企业加强境外投资管理,加强境外重大事项管控,防范各类风险。
(三)落实监督责任。按照投资与管理相统一的原则,落实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境外企业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省国资委依法对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审核批准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运营重大事项;
(三)组织开展省属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督促、指导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组织开展境外企业重大资产损失调查及责任追究,协调处理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省属企业依法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三)审议或核准境外企业财务预、决算报告,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收缴投资收益;
(四)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价,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协调处理境外企业突发事件;
(六)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境外国有资产运营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依法护维境外国有资产合法权益,对所属境外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境外企业章程。
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参与所出资的境外参股、联营、合作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二章境外出资管理
(未完,全文共4206字,当前显示13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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