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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员调动实务分析

公司内人员调动类型与注意事项

集团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人员调动的法律风险及控制方法................2集团公司下属单位间人员调派................................................................8单位内人员调岗........................................................................................9对员工岗位调整......................................................................................13集团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人员调动的法律风险及控制方法基本案情:

a和b系某集团公司下属的两个子公司,王某自2001年入职于a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因集团公司业务调整,将王某所在项目组整体并入b公司。王某在经与a公司进行多次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拒绝被调动至b公司,遂被a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012年,王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审理结果: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a公司称王某系从该公司转出至b公司而并非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在未与王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向其出具的离职证明的行为属于用人单位主体单方变更劳动关系的行为,该行为实质上是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又因a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有合法依据,因此裁决a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案件解析:

一、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人员调动是否需要改签劳动合同

(一)“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概念的区别

在解答“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人员调动是否需要改签劳动合同”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首先了解“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这两个概念,只要能够明确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区别,那么是否需要改签劳动合同的答案也就呼之欲出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公司”作为劳动关系中与劳动者相对应的另一方,被劳动法律统称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其中,“企业”作为大多数用人单位,其性质是民法及公司法规定的企业法人,“法人”这个概念在民法上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具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具有三个重要属性,即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独立承担民商事责任。也就是说法人以自己名义及全部财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其投资人作为股东把自己投资财产投放并转移给企业法人,对外并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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