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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时间限制》医疗纠纷及医疗鉴定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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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时间限制》医疗纠纷及医疗鉴定的相关问题【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有时间限制】

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问题

一、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1、由公、检法机关提起的技术鉴定委托,可以不受必须先作首次鉴定再做再次鉴定的限制,也可以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医学会受理司法机关的异地鉴定委托后发生的额外费用,由当事人在法院的协调下解决。

2、被鉴定患者的姓名与病历资料中患者的姓名不一致时,医学会可以不予受理,要求交由委托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法院或者委托人作出患者身份为同一人的确认后再予受理

3、对于患者身体状况不稳定,器官功能在恢复中的病例,或鉴定后仍可能发生病情变化的病例,医学会在受理时应向委托人及当事人告知:鉴定将根据患者在鉴定会时的病情及身体状况来认定医疗事故的等级,否则不予受理。对治疗尚未终结的案例,从受理到鉴定的时间为三个月。

4、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医学会应当自收到委托申请后进行审查,在30日内对是否受理予以书面通知。中华医学会受理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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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5、法院委托医疗事故的鉴定,其材料的真伪由法院进行确认;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材料的真伪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要对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资格、手术及有创操作分级准入等进行审核,并附书面说明;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其材料的真伪由组织鉴定的医学会进行确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将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6、发生医疗纠纷后,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条例》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时,要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委托书、封存的病历资料(审核后再由卫生行政部门封存)和其它相关材料、双方对鉴定材料无异议的书面确认材料、医务人员的资格确认材料等一起交到组织鉴定的医学会。

二、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尸检问题

1、《条例》第十八条指出,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2、尸检应当由死者近亲属或医疗机构申请,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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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3、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三、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实物的封存和启封

《条例》第十七条指出,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所以,出现医疗纠纷,医疗机构要及时报告辖区卫生行政部门,便于沟通和请示、汇报,便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和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关于补记病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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