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细则
韶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1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分开设置。
第六条
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法制审核机构依照各自单位职能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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