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质量,规范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结合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是水利部计量认证主管机构(以下简称部主管机构)。部主管机构在国家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监督管理水利计量认证工作。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受国家主管部门和部主管机构委托,具体组织水利计量认证评审工作。
第三条部主管机构应在国家有关评审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相关国际标准,结合水利计量认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水利计量认证评审标准。第四条部主管机构监督管理以下水利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工作。
(一)部属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测机构;
(二)各流域机构的工程与产品质检机构及水资源水环境监测机构;
(三)水利行业科研院所和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检机构;
(四)水利行业承担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任务的水文、水质监测机构;
(五)其他面向全国或跨地区执行水利工程与产品质检任务的质检机构。
第五条水利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包括首次评审、复查评审、监督评审和扩项评审。
第六条首次评审、复查评审和扩项评审应由质检机构提前6个月向办公室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计量认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文件或非独立法人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三)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四)质检机构的干部任命文件(扩项评审除外)。
七条办公室受理并审核质检机构的书面申请,结合监督评审的工作安排,每年分两次汇总上报,纳入国家计量认证评审计划。
第八条列入评审计划的质检机构应于评审前3个月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一)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二)现行有效的程序文件;
(三)典型检测报告;
(四)近期参加能力验证的证明材料(如果有)。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材料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
(二)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的,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暂不受理。
第十条申请材料受理后,接受首次评审的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向办公室书面申请进行预评审。
第十一条预评审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所列程序进行,其中有些程序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整改意见和要求,不作最终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办公室根据被评审质检机构的实际情况,提出评审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部主管机构审定、国家主管部门审批后,下达评审通知。
第十三条评审通知应于评审前一个月通知被评审单位和评审小组各成员。第十四条评审小组组成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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