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计量认证程序规定
水利行业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程序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行业计量认证工作程序,提高评审工作质量,保证计量认证评审工作的一致性,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组织的计量认证评审工作,执行本《工作程序》。第三条
受理申请
属水利行业归口管理的质检机构向国家计量认证水利评审组申请国家级计量认证。质检机构需于评审前6个月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一)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非独立法人的质检机构的法人授权文件;
(二)上级或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
(三)质检机构干部任命文件
(四)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五)现行有效的质量手册;
(六)程序文件;
(七)典型检测报告(1~2份);
(八)近两年参加能力验证试验的证明材料(首次申请除外)。第四条
水利评审组负责组织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并于收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一般问题,由申请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受理。
(三)申请材料严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暂不予受理。第五条水利评审组每年两次汇总申请材料,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评审计划。
第六条质检机构的申请被列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年度评审计划后,可以根据需要向水利评审组书面申请预评审。
预评审的程序按照本《工作程序》第八条的规定进行,有些环节可适当简化。预评审只提意见和整改要求,不做最终评审结论。第七条水利评审组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年度评审计划和质检机构的申请制定现场评审计划,提出评审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并附上申请书报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批准。评审组应由有资格的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评审组成员中应配备一名质检机构所在省(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评审员。
现场评审的日期应当于正式评审前一个月通知申请单位。现场评审一般安排3天时间,规模较小或申请项目较少的质检机构,评审组一般为3~4人组成,评审时间可缩短为2天;包含分中心、规模较大或申请项目较多的质检机构,评审组人员可适当增多,但最多不超过7人,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5天。第八条现场评审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预备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主要内容是。确定评审日程、理论考试人员名单和现场考核试验项目,明确评审方法和评审员分工等。
(二)首次会议。由评审组长主持召开。介绍评审组的日程安排,确认评审计划,宣布理论考试人员名单,安排现场试验项目,明确评审的目的和依据以及需要被评审单位配合的要求,听取被评审单位领导的简要介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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