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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完善普洱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构建和谐统一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云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云政发„2007‟130号)的规定,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标准、广覆盖、保大病,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参保范围及部门职责

第四条下列参保人可以单位、家庭或个人的方式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凡具本市非农业户口并在城镇居住且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非从业居民;

(二)随同父母或子女从外地迁入本市并持有暂住证长期居住在城镇的非从业居民

第五条下列学生、少年儿童,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中小学、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中专学生及幼儿园在册儿童(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其中非本市城镇户籍学生、少年儿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随同父母在本市生活;

2.父母任一方应当与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是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投资人或个体工商户

(二)本市城镇户籍,不在校、未入园的未成年人;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专院校在册学生。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帐户。

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县(区)级管理。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负责扩面、征缴和承付。

第八条各有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配套政策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基金管理、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

(二)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并按时足额拨入基金专户;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因特殊困难人员自负医疗费用过高的开展医疗救助;

(四)卫生部门结合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劳动保障部门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的定点范围。发展改革、税务、食品药品监督、教育、公安、残联、编办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来源构成。

(一)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贴和社会捐助资金;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收入

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学生、少年儿童每人每年80元。

第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缴费、政府补助标准。

(一)成年人中普通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50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60元,个人缴费70元;

(二)成年人中特殊群体(城市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50元,省财政补助80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70元,个人不缴费;

(三)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学生和少年儿童:每年人均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市、县(区)财政共补助20元,个人缴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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