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全省河长制及河湖污染治理工作推进电视电话会的情况
北京:“河长制”推进河湖水环境长效治理
动员基层力量,设置“河长”,组织团队,合力维护河湖生态环境。近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关于实行河湖生态环境管理地方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河长制”成为解读《意见》的关键词。
基层“河长”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
市、区两级分别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市、区两级“总河长”分别由市长、区长担任,负责抓好实行“河长制”的相关组织领导工作;市、区两级“副总河长”分别由主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副区长担任,负责配合市、区“总河长”抓好“河长制”相关组织实施工作。
市管河湖设立市、区、乡镇或街道三级“河长”及市级“河长助理”。市级“河长”由市水务局副局级领导分别担任,监督区级“河长”和市有关单位履行职责;区级“河长”由河湖属地区政府副局级领导分别担任,监督乡镇或街道“河长”和区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最后,基层“河长”由河湖属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担任。市级“河长助理”由市管河湖相关管理机构主要领导担任,定期向市级“河长”报告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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