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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分类、预防、处理及惩罚意见稿

辽宁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第四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预防为主、依法处臵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成立由综治部门牵头的,卫生、司法、公安、保监等单位或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臵

1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全面工作进行指导、把关和定向。领导小组应设立办公室,并挂靠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领导小组应当大力推进“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推动建立院内投诉、人民调解、司法诉讼、保险理赔等工作的有效衔接机制,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综治部门应当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牵头工作,加强对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领导、协调、指导和督查,积极争取本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查处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2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社、财政、民政、价格、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户籍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相关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各市、县(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十三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及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第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倡导文明、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表医疗纠纷相关言论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事实为依据。

第二章预

3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疗安全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臵制度,制定医疗纠纷预防与处臵预案,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处臵中的职责,规范医疗纠纷处臵程序,定期分析医疗纠纷的成因,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患协商沟通机制,明确咨询、投诉管理部门,设臵接待场所,配备专(兼)职人员,接受患方的咨询和投诉。在医疗机构的显著位臵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调委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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