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派出所的建设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建标100200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保障公安派出所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铁路、民航、林业、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又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合理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经济实用、简朴庄重。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新建公安派出所应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或乡镇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五类:公安派出所分类表表1
类别核定民警编制人数(人)一类51以上二类31~50三类21~30四类11~20五类5~10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基本建设内容如下:
一、办公用房,主要包括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会议室。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接待室、户籍(办证)室、计算机室、档案室、纠纷调处室、
讯问室、候问室、技术监控室、物证保管室、武器警械室、备勤室等。
三、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图书资料室、体能训练房、食堂、卫生间及汽车库、储藏室等。
第十一条附属设施包括配电室、锅炉房等。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的场地包括警用、社会车辆停车场地和警用训练场等。第十三条编制人数较少的四类、五类公安派出所,可按照功能和用途相近的原则将部分建筑项目适当合并;治安、水上公安派出所,可根据实际承担的职能对建筑项目作适当取舍。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管辖人口及其分布、社会治安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既要方便群众,又要便于工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辖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
(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三)具备较好的自身安全防卫条件。
(四)宜有较好的市政设施条件。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尽可能单独建设,宜建低层、多层建筑。农村地区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受条件所限需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公安派出所部分宜安排在该建筑的3层以下,并单独分区,具有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入口方便车辆和人员进出,门前留有一定的缓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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