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财农发〔2010〕15号)
文章来源:点军区双公开办发布时间:2010-04-3022:25:52本文浏览:次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
现将《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附件:
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工程效益充分发挥,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33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336号)及《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09]45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包括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包括标准文本和建设方案的编制及报批。
第五条项目申报范围。已纳入县级农村水利综合规划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75kw)、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75kw)、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第六条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
1、农户或联户;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
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本地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
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报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一事一议”有关规定,经村民民主议事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申报材料和文件审查后,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重点县项目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专项工程项目由省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或其委托的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建设方案编制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集中连片、突出重点、尊重民意、民办公助的原则。
编制内容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项目建设的目标与任务,水源论证,达到目标的建设方案、工程布局与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投资概算、资金筹措、工程效益、建后管护及有关图纸等。有防洪要求的单项工程,应由具备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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