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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大余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提高中央、省级、县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小农水”)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在开展小农水重点县建设期内(2011-2013年)的农田水利项目,遵守本细则。

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大余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领导小组依照本细则组织指导各乡镇的小农水建设。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依照本细则,配合本区域范围内小农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以大余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江西省大余县农田灌溉工程规划报告》,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以《江西省大余县农田灌溉工程规划报告》为平台,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群众积极性高的区域,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农水建设跨越式发展,达到政府引导受益群众自建自管的要求。

1第四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在设计小农水项目工程建设中要尽量集中资金,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实现由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由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由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由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积极创新机制,扎实推进我县小农水工程建设。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第五条重点县建设分三年进行。重点县建设以小农水工程建设为主,并加强工程运行、管护机制建设和产权改革。

第六条三年建设期满时,要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农水设施建设,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在三年建设期任务完成后,要使县域内:

1、原有效灌溉面积11.6961万亩,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83.48%,提升至有效灌溉面积13.215万亩,占耕地面积的比重为94.325%。。

2、原节水灌溉面积4.55万亩,占有效灌溉面积的38.9%,提升至节水灌溉面积10.51万亩,占有效灌溉面积的79.53%,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从0.1提高到0.38万亩

3、灌溉水利用系数由0.45提高到0.55

4、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由原亩产465.8kg,提升至513kg,提高10.13%

5、项目区用水户协会管理的灌溉面积,达到有效灌溉面积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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