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9-11-911:46: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
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活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受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的委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其业务领导。
第八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媒体单位应当通过播发公益性广告、开办专题栏目等方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并有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研究和推广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
和奖励。
第二章保障措施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要求;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经营单位依法取得经
营(销售)许可证;
(三)具备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四)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
(七)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
后持证上岗;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责任、教育培训、检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登记监控、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和处理等安全生
产制度。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
(未完,全文共7264字,当前显示1391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