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生态环境损坏责任追究办法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各单位责任,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规相关规定,特制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职所有人员。第三条定义
1、特别重大环境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故: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故: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故:(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3)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轻微环境事故。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轻微环境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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