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办法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保厅
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督促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是指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对重点环境违法问题的事实和责任单位,依法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时限、验收标准,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限期落实,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挂牌督办范围:
(一)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问题;
(二)威胁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安全的环境违法问题;
(三)群众来信来访、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中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问题;
(四)经多次查处,整改措施仍未落实到位的环境违法问题;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问题。
第四条
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是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的实施主体。江苏省监察厅、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可视情将挂牌督办的有关情况通报江苏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职能部门或电力、金融等监管机构,必要时可联合实施挂牌督办。
第五条
挂牌督办重点环境违法问题发生地的省辖市人民政府是挂牌督办问题整改落实的责任主隹,负责组织领导挂牌督办要求的落实和预验收等工作。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是挂牌督办问题整改落实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挂牌督办要求及时、全面纠正环境违法行为、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完成整改任务。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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