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办法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工作,提高案件督办质量,结合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省环保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环境违法企业的违法事实,依法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机构)限期落实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环境违法行为未得到及时纠正、处理的应予以挂牌督办: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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