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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办法

沙市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草)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时有效的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和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行为。包括:

(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二)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性质、用地位臵或用地界限的;

(五)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和内容进行建设的;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期失效的;

(七)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的

(八)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的;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监督责任。乡镇政府乡(镇)长、街道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对同一乡镇、街道办事处在一年内出现五次违法建设的,对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负有监督责任,村、居应建立信息员报告制度,发生违法建设应先行制止,并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在一年内出现五次违法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三条、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对在管辖范围内出现的违章建筑处理不及时,或存在管理缺位、故意隐瞒不报等情形的,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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