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空白
第十六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判断
1.征管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税种。
【答案】
×
【解析】
《税收征管法》的适用范围是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由财政部门征收或由海关代征的税种,不属于《征管法》的适用范围。(1)按照教材规定,、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参照征管法有关规定执行。2005年以后,契税由税务机关直征。(2)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以外,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
【答案】
√
【解析】
这是征管法中的原话。除临时性的收入和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以外,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
3.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首先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然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答案】
√
【解析】
纳税人解散、破产、撤销的,注销登记程序是先注销税务登记后注销工商登记。
4.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担保人,不能提供担保人的,可以视其情况,要求其提供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答案】
×
【解析】
这一规定只对无固定经营场地或者财务制度不健全的纳税人实施,不是对所有纳税人都实施的普遍规定。
5.纳税人申请减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附送有关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上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批,而不得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答案】
×
【解析】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税收保全措施是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必要前提,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收保全措施的必然结果。
【答案】
×
【解析】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执行对象范围并不相同,对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不经税收保全措施就可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另外,对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后,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完税的,就会终止税收保全措施,且不会执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税务机关为保全税款,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的、继续使用不会减少其价值的财产,执行机关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答案】
√
【解析】
考核对税收保全措施规则的掌握程度。是税法中的原话。
二、单项选择
1.下列各项中,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承担税务登记的是
a.依法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
b.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c.企业在本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d.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
【答案】
c
【解析】
上述四项只有c可不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a.7日b.10日c.15日d.30日
【答案】
c
【解析】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1998年)
a.税务登记证件b.发票领购簿
c.营业执照d.财务专用章
【答案】
a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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