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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为使我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更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起到调动、保护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我公司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人事调配管理制度

第一条人事调配,要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适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或招入人员时,必须遵照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员核定编制内。

第二条平面及管理人员的调配,要根据岗位定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写出书面申请,经煤业公司同意,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调配(包括井上、下人员调动)。新增岗位或人员参照集团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招聘或录用,新招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

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录用手续。

第三条对于直接从事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煤业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定员人数的;

2、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4、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第四条员工申请调动,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力资源处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条员工跨单位借调,需经煤业公司同意,并到人力资源处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原矿委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借手续。

第六条经组织研究决定,需要部门或单位调动人员时,该单位必须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被调员工在接到调令后,必须服从组织分配,在规定期限内办完调动手续,按时报到上班。

第八条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允许直接进行员工调动(包括借调)。

第三章劳动合同

第九条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保护企业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与员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无固定期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员工签订首次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没有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

(二)能够证明与其它公司无劳动关系的各种可信材料。一经查实,将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既不符合录用条件”当即解除劳动关系。

(三)符合公司招聘要求,达到录用标准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告本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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