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1、为了使我矿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有序化,以起到调动、保护、发挥好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我矿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按照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2、人事调配,要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用人单位需调入人员时,结合所安排的工作岗位在人力科核定的合理编制内时,提交矿人事科审定。
3、机关工作人员的调配,根据年初矿上定员,在定员不足的情况下,由部门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人力科负责招聘,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符合岗位条件后办理正式调动手续。
4、职工个人申请矿内调动的,本人写出工作调动申请书,到人事科领取职工调动审批表,原单位和新接收单位均加注同意意见后,经主管矿领导审批后,方可到人事科办理调动手续。
5、对于从事直接生产、特种作业和某些技术性较强的工作的人员,不宜随意调动,以保证生产等工作的连续性、正常性。但符合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向人事科申请,经矿长或矿务会议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1)经整顿劳动组织,核定定编定员后,人员大于或小于定员人数的。(2)职工因伤、病、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
(3)技术等级与岗位要求等级不相称,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4)组织决定,必须调动的。(5)因各种特殊原因申请调离本矿的。
6、职工矿内跨单位借调或外借,需经矿长同意,并到人事科办理借调手续。借调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若借调单位继续需用。经矿长同意,可调入借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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