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交通运输局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使用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车辆管理,规范用车秩序,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车辆购置、调配由办公室提出意见报请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条车辆管理遵循“规范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分散管理与集中管理”相结合。机动车辆配备到具体所的,车辆指定驾驶人为第一责任人,局分管领导为配车部门车辆监督管理责任人,由分管领导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派车
第四条派车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配备到各部门的车辆由分管局领导调度,出车县外,应报局长批准。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办公室可以调度配备到部门的车辆。
第五条严禁非公务用车,已配备车辆的部门工作用车,原则上由部门保障;没有配备车辆的部门用车,经请示局领导后,由办公室负责调度。
第六条法定节假日及工作时间以外,车辆原则上全部停放在局院内指定停车位,实行封闭式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需经局长批准。
第三章行驶第七条严禁无证驾车和酒后开车;严禁超速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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