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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青岛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下称质监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质监站的主要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78号);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5、《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3﹞162号);

6、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质监站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1、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的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9、其他内容

一、监督前期准备工作

1

(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到质监站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2、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

3、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二)质监站审核完上述文件资料,符合要求的,签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

上述文件缺少或文件资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建设单位补齐和纠正后重新申报。

(三)建设单位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四)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后,质监站根据市政工程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监督工程师,具体实施监督工作

监督工程师可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投资形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并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情况及时对监督方法作出调整。

监督工程师应查阅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中明确以下监督重点:

1、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具体内容和方式;

2、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3、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二、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一)质监站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2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二)质监站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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