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农业生产资料的调研报告
农业生产资料增值税免税备案
来源:
日期:2011-12-31
一、业务概述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生产销售农膜、农药、化肥、农机等生产资料,以及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具体的免税产品如下: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包括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生物有机肥)。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税务登记副本》;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一式二份;
3、有关部门批准核发的生产许可证件或资格证明材料;下列纳税分别应按规定报送相应证明材料: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农业厅批准核发的在肥料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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