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以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
一、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岗位操作人员严格遵守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难给予100—500元罚款,必要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
二、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编制详细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队组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
1、无规程作业,给予施工单位5000—1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有规程不向员工贯彻学习,给予单位责任人100—300元罚款。
2、在生产过程中,有章不循,违章指挥,给予施工单位10000—20000元罚款,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5000元罚款。
3、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原作业规程难以实施,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给予相关责任人500—1000元罚款。造成事故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各种项目工程,采、掘、开工作面和安全设施,在移交生产前必须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排生产,不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强令组织生产,给予生产指挥单位负责人1000—2000元罚款,给予施工单位负责人500—1000元罚款。
三、为加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对不按时组织检查的部门给予500—1000元罚款;对部门负责人给予100—500元罚款;对不按时参加安全检查的人员给予100—200元罚款。
四、跟班领导要与员工同进同出,深入工作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现状、加强现场管理,对迟进早出,无故脱岗的跟班领导根据《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干部下井跟班)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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