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矿调度室或值班干部报告;值班干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矿长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矿长报告。
(二)、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1、出现死亡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县安监局及杉矿公司。
2、出现工伤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必须在1小时内上报公司。
3、一般事故在2小时内上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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