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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心得二

**市员工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地促进本市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员工文明行为,为建设“创新、和谐、富强、振兴”的新时代同煤创造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现将《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提出意见起止时间。2019年6月11日至6月16日。

二、提出意见的渠道:

1、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本市文明办,地址:208;

2、通过电子信箱反馈意见:w**319@126.com;

3、通过电话反馈意见,电话号码。786**44。

本市文明办

2019年6月11日

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三章

管理与促进

第四章

倡导与奖励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治理不文明行为,提升企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幸福的新时代同煤,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组织开展宣传、表彰以及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工作。

市和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七条

网信、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八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公职人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和示范作用。

第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

(二)等候服务遵守秩序,依次排队;

(三)爱护园林、绿地和水体;

(四)保持环境卫生,遵守公共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

(五)文明如厕,保持公厕卫生,爱护公厕设施;

(六)遵守禁止吸烟的规定;

(七)爱护公共设施,合理使用座椅和其他休息设施

第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进行健身、歌舞等文体娱乐活动,应当符合环境噪声管理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

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保持安静,避免干扰他人。

第十四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扫、参观时,应当遵守祭扫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第十五条

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应当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服从现场管理,遵守场馆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第十六条

遇有突发事件,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驾驶车辆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驾驶:

(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在拥堵、缓行路段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


(未完,全文共9596字,当前显示14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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