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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水库信息综合

【发布单位】

水利部【发布文号】

水管[1993]61号【发布日期】

1993-12-01【生效日期】

1993-1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综合利用水库调度通则

(1993年12月1日水利部水管[1993]61号通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地科学地进行综合利用水库调度运用,保证水库防洪安全,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综合利用的大型及重要中、小型水库,其他水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库调度运用要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流域规划、水库设计、竣工验收及有关协议等文件。水库设计中规定的综合利用任务的主、次关系和调度运用原则及指标,在调度运用中必须遵守,不得任意改变,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时,要进行重新论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水库调度要在服从防洪总体安排保证水库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协调防洪、兴利及各用水部门的关系,充分发挥水库防洪、蓄水兴利的最大综合利用效益。

第五条水库调度运用工作的主要内容:

1.编制水库防洪与兴利调度运用计划;

2.进行短期、中期、长期水文预报;

3.进行水库实时调度运用

第六条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水库规划设计等有关文件、资料;并掌握水库所在流域及有关区域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社会经济、水利化发展、河道防洪工程系统及其保护对象、综合利用各部门用水要求等基本情况,为水库调度运用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七条水库管理单位,要根据本通则并结合具体情况,编制本水库的调度运用规程,按照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影响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水库,应报流域机构审定。由串联、并联水库群共同负担下游防洪和兴利任务的,水库群主管部门应主持制定联合调度运用方案,并负责指挥水库群的实时调度。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水库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期,水库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八条水库调度运用要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研究优化调度方案,依靠科学进步不断提高水库调度运用工作的技术水平。

第二章水库调度运用指标和基本资料

第九条水库调度运用的主要技术指标包括。上级批准或有关协议文件确定的校核洪水位、设计洪水位、防洪高水位、汛期限制水位、正常蓄水位、综合利用的下限水位、死水位、库区土地征用及移民迁安高程、下游防洪系统的安全标准、城市生活及工业供水量、农牧业供水量、水电厂保证出力等。

新建成的水库,如在工程验收时规定有初期运用要求的,应根据工程状况逐年或分阶段明确规定上述运用指标,经水库主管部门审定后使用。

第十条基本资料是水库调度运用的基础,必须可靠。对水库调度运用关系重要的几项资料要求如下:

1.库容曲线。应使用近期合格的1/5000~1/25000地形图量制的库容曲线成果。在多沙河流上的水库,要求三至五年施测一次库区地形图(包括水下部分),如发生大洪水应在当年汛后施测,并绘制新库容曲线。一般河流上的水库,当泥沙淤积对有效库容影响较大时,亦应施测库区地形图,修正原库容曲线,并按程序核定后公布使用。

2.设计洪水。运行多年的水库应对原设计洪水进行复核,使用最新审批的成果。

3.泄水、输水建筑物的泄流曲线。应经过实测资料率定。

4.下游河道的安全泄流量。要采用流域防洪规划所规定的水库下游河道控制断面的安全泄流量。

水库管理单位,应将水库的基本资料汇编成册,并根据资料的积累和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补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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