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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医疗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有效预防及正确的处理医疗事故,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参照调整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处理恰当。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五条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各临床医技科室及各职能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第六条各科应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学习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病历书写规范》、《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

第七条各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应按《病历书写规范》、《军队医院病历书写与管理规则》要求进行书及保管病历资料。

第八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第九条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各种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要有强烈的责任心;遵守劳动纪律,杜绝值班人员脱岗现象;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务、政治处等部门定期督查。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掌握执业规则,认真履行自己权利与义务。实行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急危患者的急救处臵,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注意保护患者权益,改善医患关系。在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替代方案如实告知患者,如不方便告知,应告知患者家属,认真执行接受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病人必须履行签名手续的规定。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应遵守医院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各种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时,医务人员应予开具复印申请单,并由医务处审核。

医务人员不得擅自复印、打印、出借或借阅患者病历给患者、患者家属、保险公司、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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