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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办法

包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三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四章医疗责任保险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预防、保健等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公平合理、及时便民、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医疗机构所在地、患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司法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促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的治安秩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依法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工作。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客观公正报道医疗纠纷。

第七条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一)自行协商解决,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中心(以下简称医调委调处中心)申请调解;

(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有条件可以试行市医疗纠纷仲裁。

第八条医调委调处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医调委调处中心,旗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当地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调委调处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医调委调处中心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医调委调处中心的名称、负责人、地址和电话。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人员、办公场地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有条件的旗县区政府可以对医调委调处中心的设立及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引导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第十条鼓励境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捐赠财产或者设立医疗风险基金,资助本市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助和医调委调处中心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接受捐助的医疗机构或者医调委调处中心应当每半年一次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捐助、资助的具体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

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执业准入及其执业行为的监督,及时查处医疗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水平,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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