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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人员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全面提高我矿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神华集团乌海能源公司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追究

1、骆驼山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是指矿各级管理人员由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乌海能源公司、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

2、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对象)为本矿各级管理人员

3、责任追究办法,按照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对问责对象,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安全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与扩大。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广大员工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

4、各部室、区队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5、任何部门及每位员工均有权向矿安健环部报告或举报责任追究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6、责任追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1)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及其它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2)经本安委会会议、安全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安全事项或在某一时期、某一方面安全重点工作中应由其承担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未认真贯彻、执行神华集团和乌海能源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影响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和安全整体工作部署的。

(4)对职工代表提出的安全生产议案、员工提出的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5)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矿整体安全工作的。

(6)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隐患,未进行及时整改和解决,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7)对重大安全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的。

(8)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虚报、迟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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