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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

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

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

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依法从重处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

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消或

变更的。

2、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审查、复议、行政执法

行为被撤消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的

4、违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作出违法行政行

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

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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