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
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
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
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
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依法从重处理。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
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消或
变更的。
2、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政府审查、复议、行政执法
行为被撤消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的。
4、违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作出违法行政行
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
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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