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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方案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业务

渭南市农广校张东民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改革不断深化中出现的新生事物,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的新成果。农村改革以来,农村实行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立了农户的市场经营主体。但一家一户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在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难。因此,一些农村能人、专业大户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自发组建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协会,为农民群众解决信息、技术、资金、供销等方面的问题,较好地解决了千家万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的衔接问题,被群众称为“贴心会”、“致富会”。但同时,协会没有法律地位,只服务、不经营,有支出、无收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10月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业务1.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概念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这是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概念的基本叙述,是法律用语,理论性强,其理解包括四层意思:(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基础,是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也就是说现在农村实行的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构成,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实际指的是与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参加或成为合作社的社员。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是自愿联合、民主管理。实际就是我们常说的“民办、民官、民受益”,社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加入,自由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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