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资产管理制度
工会资产是工会开展各项活动的物质基础。保证固定资产的合理使用,防止丢失损坏,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是工会财务工作的重要职责。为规范工会固定资产管理,更具全国中国会工资财【1998】
68号《关于固定资产核算起点和分类问题通知》的精神,结合我校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固定资产核算起点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行政拨入和接受其他单位支援捐赠的财产,单位价值和耐用时间符合上述规定,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3.固定资产按购入、调入时的原价记账,原价不可查的,可估价记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为消耗品。
二、工会固定资产的分类、编号、登记、管理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拥有占有权的房屋、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库房、职工宿舍、职工食堂、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内的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更具业务和工作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教学仪器、科研设备、医疗器材及俱乐部、职工之家的宣传、教育、娱乐器具、器材等。
3.一般设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办公家具、交通工具、被服等。
4.文物和陈列品。接受捐赠或购置的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包括古物、字画、纪念品等。
5.图书。图书馆、图书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业务书籍。
6.其他固定资产。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
(二)编号:各类固定资产要分别用英文印刷体大写字母(a、b、c…….);名称用数码表示(
1、
2、3……),顺序号要横杠“—”之后用数码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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