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业经2002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郑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将新增建设用地和城市存量土地征用、收回、收购、没收、置换予以储备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上街区除外)国有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资金的筹措、核算和管理。
计划、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由政府统一储备、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第六条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市政府统一征用的土地;
(二)土地出让、租赁期限已满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三)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国有土地;
(四)依法没收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六)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七)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应当由政府收回的土地;
(八)其他依法需要储备的土地。
第七条储备的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章土地收购储备
(未完,全文共2340字,当前显示6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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