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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发布单位】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文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日期】

2008-05-15【生效日期】

2008-08-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郑州市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5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建才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发挥湿地生态调控功能、维持生物多样性,在黄河郑州段的河道、滩区划定的保护区域。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第四条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应当服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符合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科学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第五条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湿地保护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

第六条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保护区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市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辖区内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落实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调查保护区内的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监测;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承担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承担保护区内野生动植物的监测、研究、救护工作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控工作;

(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市和保护区所在地的黄河河道主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在黄河河道内行使河道管理职能。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规划、国土资源、旅游、农业、畜牧、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

第九条第九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河道管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旅游等有关部门编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服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并与土地利用、农业开发、生态水系、环境保护、旅游发展等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保护区的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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