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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

【发布单位】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水发[2008]66号【发布日期】

2008-02-18【生效日期】

2008-02-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水发[2008]66号)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各相关单位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做好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交工验收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交工验收,是指对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的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单位负责。

1.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完工后,经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向项目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申请。对符合交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运行管理及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2.交工验收依据按照《办法》第六条执行

3.应具备的条件:

⑴单位工程或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已完成;

⑵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⑶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复检合格;

⑷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验合格;

⑸工程资料收集齐全、整理符合相关规定;

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提交工作总结;

⑺项目单位完成管理工作总结。

4.验收的主要工作:

⑴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⑵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⑶检查工程资料;

⑷形成验收意见。

5.单位工程或合同段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应签署《航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

6.对交工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交工验收

二、关于阶段验收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阶段验收,主要包括航运枢纽工程截流前验收、水库蓄水前验收、通航前验收、机组启动前验收等。阶段验收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一)一般要求

1.阶段验收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作出答复,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2.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阶段验收委员会开展阶段验收工作。阶段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必要时邀请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专家参加。

3.阶段验收依据按照《办法》第六条执行

4.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形象进度是否达到相应阶段验收要求;检查在建工程是否正常、有序;检查待建工程的主要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检查拟投入运行的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齐全;提出验收意见,并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要求。

5.阶段验收时,项目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应提出相应的工作报告

6.阶段验收合格后,应签署《阶段验收鉴定书》。阶段验收鉴定书一式六份,内容及格式见附件2。

7.阶段验收不合格的,应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验收

(二)截流前验收

1.应具备的条件:

⑴导流工程已完成,具备过水条件;

⑵临时航道或临时通航建筑物已完成,具备通航条件;

⑶满足截流要求的水下隐蔽工程已经完成;

⑷库区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满足截流要求;

⑸截流施工组织及相关准备工作就绪;

⑹安全通航措施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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